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浙江Y11170080-5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已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标的债权清单》基准日: 2017年4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债务人名称合同编号本金欠息担保人永康市亚特力工贸有限公司2014年永康字第0843号2016年展字0014号27634669.051244372.38保证人:永康市瑞普电机厂、梅永哲、俞子军、梅存高、胡思娇 抵押人:永康市亚特力工贸有限公司2014年永康字第0884号 2016年展字0015号 2016年展字0016号 2016年展字0017号 2016年展字0018号 2016年展字0019号 2016年展字0020号2014年永康字第0955号 2016年展字0021号 2016年展字0022号 2016年展字0023号 2016年展字0024号 2016年展字0025号 2016年展字0026号 2016年展字0027号2016年永康字第01061号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7年4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4、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1-89773926、0571-87837983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