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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38号

  杨洲:本院受理原告杜兴浦诉被告杨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杨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杜兴浦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2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07号

  傅生锄:本院受理原告杨几英与被告傅生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傅生锄归还原告杨几英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5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990元,由被告傅生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流失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391号

  陈良喜:本院受理原告祁云海诉被告浙江元耀建设有限公司、陈良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人民陪审员袁海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1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135号

  周晓东、周淑芳:本院受理原告郑顺源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周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顺源货款1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顺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顺源负担21元,由被告周晓东负担6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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