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608号
张钧、周洋:本院对原告李新伟与被告张钧、周洋、潘伟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6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限被告张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新伟货款计人民币7709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886号
严晓伟: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凤鸣与被告严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7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57号
张文琴、蒋佳妮:本院受理原告郑钟旺诉被告张文琴、蒋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5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傅金良、毛国英:本院受理原告李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傅金良、毛国英:本院受理原告李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