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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滕剑撤回对被告林倍倍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780号

  郑新征、金玲丽:本院受理原告王少妹与被告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07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王少妹撤回对被告金玲丽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536号

  周冬林、施凌琴:本院受理原告解怀斌与被告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05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周冬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解怀斌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施凌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5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829号

  屠银伟:本院受理原告滕剑与被告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08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滕剑借款3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780号

  郑新征:本院受理原告王少妹与被告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07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少妹借款70000元,并支付本金50000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另本金20000元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8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5-07 2 2018年05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