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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538号

  刘爱凤、屠雪萍:本院受理原告解怀斌与被告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05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爱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解怀斌借款1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屠雪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4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147号

  徐火娇:本院受理原告盛龙与被告徐火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7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徐火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3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269号

  程建:本院受理原告杨荣斌与被告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7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程建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3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270号

  陈文斌、周树荣:本院受理原告杨荣斌与被告陈文斌、周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7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陈文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周树荣为债务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5-07 2 2018年05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