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965号
郑海滨:本院受理原告郑延炎诉被告郑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刘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春来、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张飞霞:本院受理原告张晔与被告翁兆峰、张飞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晔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飞霞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3民初8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晔撤回对被告张飞霞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王普桂、叶维琴: 本院受理原告叶梦瑛诉被告王普桂、叶维琴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3民初89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普桂、叶维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叶梦瑛因伤造成的损失14667.22元;驳回原告叶梦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叶梦瑛负担58元,被告王普桂、叶维琴负担74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2408号之一
陈钦龙:本院受理舟山蓝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陈钦龙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7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你应偿付原告舟山蓝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船舶租金3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你承担;公告费由你据实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4月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安吉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3民初211号,内文“本案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剑、人民陪审员徐颖组成合议庭审理”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