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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5月9日

  (2018)浙0110民初4665号

  陆卡加、李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永诉被告陆卡加、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3975号

  曹雨、曹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杭州湾建材装饰城任飞飞灯具商行诉被告曹雨、曹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3773号

  郑仁庆:本院受理的原告任雪松诉被告郑仁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4726号

  陈晓燕:本院受理原告吴亮亮诉被告陈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2017)浙0110民初147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347、5349号

  寿林松:本院原告马银龙诉被告寿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9702号

  郑建君、许小忠:本院受理原告黄葆华、费国海、吴国铭诉被告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客运站、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郑建君、施德生、施建生、卢书德、许小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浙AC9090号车被强制报废之日起计算至使用期限届满期间的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1 60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8年8月13日9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295号

  张渊润:原告胡斌诉被告张渊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29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按原告胡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胡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547号

  李勇平:原告占娟娣诉被告李勇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占娟娣代偿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勇军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2395号

  王文祥:原告汪晓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13日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3149号

  应军:原告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应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1314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破13号

  本院根据朱良骅的申请,于2017年 12月21日做出(2017)浙0212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宁波市鄞州辰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顺装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辰顺装饰公司管理人。辰顺装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6月1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贸日湖中心1号楼14楼1401室,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4-87281192、13732146849;联系人:马金凤)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辰顺装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辰顺装饰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辰顺装饰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18年6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1755号

  宁波泰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利安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为孙艳、王畅国、孙恩国,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2443号

  王将飞(33068219820228****)、张国海(33062219750530****):本院受理原告邵标与被告王将飞、张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12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将飞归还原告邵标借款本金25 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 000元;二、被告张国海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将飞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 200元,由被告王将飞、张国海共同负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903民初800号

  杨晓虎:本院受理原告杨松莲诉杨晓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9号

  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59505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59505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三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三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4月24日、最后持票人为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5月4日起2018年7月3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6634号

  吴庆来:本院受理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6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147号

  江龙金:原告詹旺与被告江龙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82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裁判文书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198号

  陈炳云、陈爱芬:本院受理原告林云光与被告陈炳云、陈爱芬,第三人朱珍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4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陈炳云、陈爱芬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云光12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10月25日起以12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律师费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80元,公告费640元,由被告陈炳云、陈爱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隆马鞋业有限公司、马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联旺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隆马鞋业有限公司、马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温州市隆马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联旺鞋材有限公司货款32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马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670元,由被告温州市隆马鞋业有限公司、马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2927号

  胡日胜:本院受理原告滕红花诉被告胡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依法清偿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18年8月23日8时30分,在岩头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1504号

  倪洪峰:本院受理原告杨月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40在本院西塘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283号

  沈明明:本院受理原告郑根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深一度 00005 法院公告 2018-05-09 2 2018年05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