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82民初418号
刘润丰、叶青:本院受理原告王丽红诉被告刘润丰(330822199201105714)、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1194号
浙江引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品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123号
邹荣富、朱炳水:本院受理原告翁根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8月16日14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夏官庭、朱仙娥,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474号
郝亮、白秀斌:本院受理原告黄辉辉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4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2、3号之二
2018年1月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浦江星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分别裁定受理了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浦江星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因浦江星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金伟勤,且互为担保;两个公司的公司资产和业务混同,人员和管理混同,资产和债权债务混同,致使法人人格不能独立、人格高度混同。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裁定上述二公司合并破产。查明,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浦江星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元,管理人已垫付破产费用2580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第10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裁定宣告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浦江星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浦江星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由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浦江星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金伟勤、方飞英对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浦江星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