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8179号
蒋松球:本院受理的原告方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107号
陈宣民、毛梅英、陈浩男:本院受理原告金秋奎诉被告陈宣民、毛梅英、陈浩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10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14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14号
俞艳芳: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俞艳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678号
浙江浦江欧特晶亿水晶工艺品有限公司、朱锦堂:本院受理原告龚声明诉你们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0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595号
张萍萍:本院受理原告李锡贤诉被告张萍萍、赵昌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萍萍、赵昌伟支付原告李锡贤加工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2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萍萍、赵昌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