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82民初5257号
张海江、郭雅青: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张海江、郭雅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9823.3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8年3月20日为45450.55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合计445273.8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7日9时00分在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5258号
李素书、伍大张: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李素书、伍大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4471.0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8年3月20日为42909.41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合计437380.4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7日9时00分在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5266号
严志海、王海浓: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严志海、王海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4237.3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8年3月20日为31662.68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合计285900.0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7日9时在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