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23民初825号

  邹浙芳:本院受理原告武义鸿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本金11800元,违约金597.66元,合计12397.66元;原告对编号FQ-QC-12080150-2017007287《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抵押权优先;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葛一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赖祝生、罗朱清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860号

  贾兴芳: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永东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与被告贾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9日开始按月利率两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8月30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663号

  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毛新利: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诚厚絮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毛新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399号

  潘军伟、王芬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军伟、王芬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797号

  薛淑萍: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新元、黄丽娟诉被告薛淑萍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05-10 2 2018年05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