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房”少阳光 开发商要赔吗?
编辑同志:
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称:所售套房“视野开阔、采光好”,是“阳光房”,并明确标明了阳台、窗户的尺寸。他们还设置了样板房。我就是根据这些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可近日收房时我发现,房屋阳台、窗户的尺寸小很多,且因为设计不合理,屋内采光受到很大影响。我要求赔偿,开发商却说他们与我签的是预售合同,“预”字表明只是意向,最终应当以实际交付的房屋为准,更何况整个房屋的面积并没减少,因此我无权索要赔偿。请问:开发商的说法对吗?读者:徐女士
徐女士:
开发商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在其售楼广告、样板房中,已明确其所售房屋属于“阳光房”,且标明了阳台、窗户的具体尺寸,这些内容直接影响了购房者是否购买、是否愿意以相应价格成交,因此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等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只要相对人对要约表示承诺,便对彼此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因此,房子采光受到极大影响,意味着开发商违约。
另一方面,开发商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你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原定尺寸,对房屋阳台、窗户进行改造,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无法补救,可要求开发商就采光所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