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徐镇榜、瞿侠静:
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商终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书,我公司被判决你向黄振西借款不能归还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2016年11月1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赔付黄振西600000元、执行费用支付9900元。根据法律规定,对该担保赔偿款及费用我公司依法对你享有追偿债权,至2018年3月31日你也未向我公司承担偿付责任。现我公司已依法将享有的对你的上述债权及合法利息权利全部转让给浙江省省直物业管理中心,请你直接向该中心清偿。特此通知并催款。
通知人:浙江省值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原公司名称“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