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申请人:张冬妮(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811250024)
被继承人:陈长命(男,1923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2301053190);杨维琴(女,1927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270409320X),两人分别于2012年2月9日、2018年2月27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死亡。
申请人张冬妮于2018年4月8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陈长命、杨维琴遗留的坐落于浙江省绍兴袍江越中新天地小区43幢1单元101室(地号:PJQ21-00016-0001,建筑面积60.93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经查陈长命、杨维琴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05)浙绍越证民字1118号、1119号],陈长命、杨维琴在遗嘱中指定上述房屋遗留给孙女张冬妮继承。
现本处通过公告,陈长命、杨维琴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就张冬妮的继承申请向本处提出异议。如到期本处未收到异议,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出具继承公证书。特此公告
本处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五泄路299号(越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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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