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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503民初882号

  姚志辉:本院受理原告沈云康与被告姚志辉、钟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922号

  吴佰松:本院受理原告沈育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22日9时在本院菱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05号

  杨洪芳:本院对原告黄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返还原告黄远借款7000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及律师费1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本案诉讼费70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6450号

  陈国飞:本院受理原告吴筱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16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4789号

  熊炜:本院受理原告商厚思与被告熊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4789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玲雅、人民陪审员顾明华、刘晋娃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玲雅担任审判长,并定于2018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婺北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142号

  何小青: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何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起诉。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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