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88号
武义浙永轮毂厂、浙江永优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小马劳保用品批发部与被告武义浙永轮毂厂、浙江永优工贸有限公司、俞巧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87号
武义浙永轮毂厂、傅徐红: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小马劳保用品批发部与被告武义浙永轮毂厂、傅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0059号
应美华:本院受理原告周柏荣与被告应美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0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判令被告应美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周柏荣委托理财投入的本金23121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418元,由被告应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98号
项镜瑞、项鸿鹏:本院受理原告张朝锋诉被告项镜瑞、项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250号
张彪:本院受理原告邵鹏程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2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932号
陈军法、张桂琴:本院受理原告傅婵娟诉被告陈军法、张桂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