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单位降职而赌气辞职 能索要经济补偿金吗?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月工资8000元,合同期为5年。合同履行了2年,一个月前,公司突然无端决定将我降职,且月工资降为4000元。由于我对公司处理非常不满,加之彼此互不相让,我一气之下于近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不服从安排并主动离职,无权索要任何补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贺女士
贺女士: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没有与你协商,更不用说达成一致,即对你的岗位和薪酬作出重大变动,并不管你是否同意都要求你接受,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条件是指员工在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的总和,即你的岗位调整因属于“工作环境”的变化而构成劳动条件被改变,你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对你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因为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该法第38条之规定,决定了公司不能因为是你不服从安排并主动离职甚至是赌气离职,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