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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债权主体转让

新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如何选择法院?

  本报记者 王小兰 

  企业用户提问:

  你好,我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我遇到了法律问题想咨询。2016年7月29日,甲银行和我们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把他们对A公司享有的截至2016年8月5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贷款债权的权利、权益和利益转让给我们。但是债权转让后,A公司仅于2016年9月9日向我们偿还了一部分利息,本金和剩余部分利息经过我们多次催讨还是一直没给我们。现在我们想起诉,请问应到哪家法院?

  律企联平台入驻律师邱义斌回复:

  根据该当事企业的描述及其上传的相关合同文件,我们可以知道,甲银行与当事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的对A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当事公司。原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当事公司取代了甲银行的债权人地位,成为新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但原合同的内容并未改变,债务人A公司仍享有基于原合同产生的实体或者程序上的抗辩权,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条的规定,一般仍依原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如果原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律规定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在借款合同纠纷中,要求归还借款的,可由接受货币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甲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两份《贷款合同》中均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甲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当事公司应按原合同约定的甲银行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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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债权主体转让 2018-05-15 2 2018年05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