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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5月15日

  (2018)浙0225民催3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市峰达包装制品厂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38450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金宝芯格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4月19日、最后持票人为无锡市峰达包装制品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浙0225民催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峰达包装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16-1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瓯海娄桥豪特鞋材厂的申请,于2018年4月26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奥得利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得利鞋业)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奥得利鞋业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1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徐建斌、蔡慧,电话:13968948058、1588840140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奥得利鞋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1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6095号

  彭茂光、林爱茶、王秀玲: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茂光、林爱茶、王秀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62号

  陈立祥、叶细飞: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为与被告陈立祥、叶细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12号

  林爱菊、杨金旭: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为与被告林爱菊、杨金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29号

  齐飞龙、蒋舒琴: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为与被告齐飞龙、蒋舒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30号

  吴国强、黄微燕: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吴国强、黄微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93号

  董希暹、蔡根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董希暹、蔡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855号

  温丽云、蓝乐乐: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丽云、蓝乐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900号

  叶跃、叶丁丁:本院受理原告章伟健与被告叶跃、叶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994号

  周彩霞、兰秀清: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周彩霞、兰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569号

  龙士政: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士政、张发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997号

  高海省:本院受理原告陈恋妹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305民初99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202号之一

  2017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衡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衡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5月3日裁定宣告瑞安市衡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171号

  朱冬凤、林春平、陆威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和林昆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412号

  浙江利中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施凯伦、郑佳佳、孔献义、郑林微: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8)浙0382民初341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08月29日0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5-15 2 2018年05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