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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5月15日

  (2018)浙0106民初1287号

  浙江旷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罗建庆、黄国杰:本院受理原告吴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993号

  杭州逸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磊诉杭州逸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10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5388号

  郑玉娣:本院受理吴东洋诉你与缪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缪以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吴东洋借款本金19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5391号

  郑玉娣:本院受理吴东洋诉你与缪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书。缪以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吴东洋借款本金58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184、5187号

  金世明:本院受理原告凌旭旦诉被告金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920号

  宋碗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红英诉被告宋碗根、潘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2835号

  吴忠良: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岛湖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17日9:00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796号

  张红春:原告淳安美饰家建材市场誉欣建材商行诉被告张红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红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淳安美饰家建材市场誉欣建材商行货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红春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2810号

  张朝富:本院受理原告熊永华与被告张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5203号

  张宁甬、陆文倩、郁小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宁波奉化鑫正大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华隆液压配件有限公司、戴正大、汪益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浙0213民初520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查封。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催5号

  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正润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40200051/27959797、票面金额人民币170 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0月13日、出票人宁波凯辉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正润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奉化农商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正润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27959797、票面金额人民币170 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0月13日、出票人宁波凯辉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正润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奉化农商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正润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催6号

  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正润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40200051/27959796、票面金额人民币172 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0月13日、出票人宁波凯辉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正润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奉化农商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正润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27959796、票面金额人民币172 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0月13日、出票人宁波凯辉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正润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奉化农商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正润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232号

  阮洁: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俞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220号

  张建飞:原告江忠福诉被告张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张莉莉、人民陪审员徐恩琴、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1973号

  宁波市海曙金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奉化沈氏永鑫橡塑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支付货款5 941元及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172.05元,合计6 113.05元(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5倍计(2017年,2018年利率均为4.35%),利息周期从2017年10月23日起算,该日系原告最后开出票之日,最终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2.由被告承担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18年8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由审判长王超文、人民陪审员孙恩国、人民陪审员王建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7756号

  余善国、姚红、王国君、陈建女、莫青峰、陈文思、冯才义、沈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与被告宁波亿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余善国、姚红、王国君、陈建女、宁波市鄞州横溪光源机械配件厂、陈建光、任杏敏、奉化市文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莫青峰、陈文思、冯才义、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3民初7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亿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借款100万元,利息188014.11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利率按本金100万元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余善国、姚红、王国君、陈建女、宁波市鄞州横溪光源机械配件厂、陈建光、任杏敏、奉化市文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莫青峰、陈文思、冯才义、沈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5492元,由被告宁波亿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余善国、姚红、王国君、陈建女、宁波市鄞州横溪光源机械配件厂、陈建光、任杏敏、奉化市文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莫青峰、陈文思、冯才义、沈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5-15 2 2018年05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