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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324民初3513号

  杭州鸿兆软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博尔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鸿兆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货款108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61号

  沈培良:本院受理原告钟建明诉被告沈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7639号

  王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76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志刚借款3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384元,由被告王建平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建平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建平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188号

  王炜(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310290073):本院受理原告葛月明诉被告王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月明货款4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71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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