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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陈斌(身份证号码:430682198707194018)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对外从事美容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卫公罚〔2017〕3016号),现依法公告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7418612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5月17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2018-05-17 2 2018年05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