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环境保护局公告
潘正君,居民身份证号,332623196904300712,本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未报批环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塑料造粒加工生产一案,拟作出责令停止塑料造粒加工生产和罚款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又不要求听证,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玉环环罚告字【2016】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