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690号
吴晓洲、郭金金: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文学与被告吴晓洲、郭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6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38号
马如云:本院受理原告马旭斌与被告马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061号
施伟:本院受理原告郑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112号
付建平、沈建萍:本院受理原告潘金桥与被告付建平、沈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980号
钟桂良:本院受理原告贺惠忠与被告钟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2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56号
何亚芹:原告尹贝翔与被告何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何亚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尹贝翔借款137200元。本案受理费304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694元,由被告何亚芹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