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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885号

  沈永明、朱国荣:本院受理原告庄万楼与被告沈永明、朱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原告庄万楼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归还借款10万元;2、被告一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金、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20日内。

  本案定于2018年8月22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208号

  周良:本院受理原告杨堉与被告周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3日9点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0558号

  彭纪钏:原告东阳市江北玉良五金工具包装厂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0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纪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江北玉良五金工具包装厂货款人民币66723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彭纪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江北玉良五金工具包装厂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8元,由原告东阳市江北玉良五金工具包装厂负担4013元,被告彭纪钏负担8715元。诉讼保全费498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彭纪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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