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02民初2191号
卢峰:本院受理原告施建华与被告卢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802号
丁玉勇:本院受理原告刘钱明与被告丁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8月1日至清偿日止的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违约金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2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62号
郭兴连:本院原告杨池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069号
陈国琴:本院受理原告沈建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通知书及关于上述事项的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14号
黄兴炎、张惠珍:本院受理原告陈名福与被告黄兴炎、张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张惠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名福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息1.5分支付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张惠珍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