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02民初1657号
潘为民:本院受理的原告费金方诉被告潘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404号
金明方:本院受理的原告史中华与金明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2018年8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957号
沈业垚、沈素忆:本院受理原告汪海苗与被告沈业垚、沈素忆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150号
王伟强、闵忠英、吴新花:本院受理的原告简学成、蔡新妹与被告王伟强、闵忠英、吴新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5741-1号
浙江圣旺箱包有限公司、饶松飞、王春芽: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晒康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圣旺箱包有限公司、饶松飞、王春芽、徐贤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5741-1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晒康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2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302元,由原告金华市晒康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