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4395号

  罗一鸣、黄雪春:原告武义县壶山福兰饲料经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罗一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县壶山福兰饲料经营部饲料款102015元;二、驳回原告武义县壶山福兰饲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0 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990元,由被告罗一鸣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8号

  姜水祥: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为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姜水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伟货款人民币262750元及从2018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被告姜水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伟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4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02元,由被告姜水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929、2930号

  郑期学:本院受理原告黄建贤诉被告郑期学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刘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春来、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078号

  郑海滨:本院受理原告张浦贵诉被告郑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起诉之日至付清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共计30000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9:00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5-22 2 2018年05月2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