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5月24日
(2018)浙0191民初85号
杭州鼎重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秀兵诉被告杭州鼎重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91号
杭州鼎重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业庆诉被告杭州鼎重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48号
杭州柒柒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鸿发箱包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杭州柒柒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6836号
安吉宏祥家具辅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硕利鸿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宏祥家具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3日9时15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0586号
沈掌宝:本院受理原告沈金良诉被告沈掌宝、杨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205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3014号
宁波市凯旋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索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慈溪韩飞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洁美沐浴用品有限公司、徐寅达、胡丰、黄人杰、王水红、金波、蔡世飞、许迪、毛哲: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凯旋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索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慈溪韩飞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洁美沐浴用品有限公司、徐寅达、胡丰、黄人杰、王水红、金波、蔡世飞、许迪、毛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2018年9月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鄞州区徐戎路126号)江东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6274号
王紫璇:原告徐金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浙0213民初6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紫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徐金山借款本金80 000元并支付利息8 000元,合计88 000元;二、被告王紫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徐金山律师费损失3 000元。案件受理费2 0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 635元,由被告王紫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400号
宁波世宇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市圣锐型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宁波世宇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圣锐型钢有限公司货款10 837.97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宁波市圣锐型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元,保全费12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49元,由被告宁波世宇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499号
金从挺:原告庄佳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从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庄佳瑜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庄佳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770元,由被告金从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8号
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余姚拓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信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020005327368095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精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奉化市美德塑料齿轮有限公司、持票人余姚拓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余姚拓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20005327368095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拓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10号
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朱凤仪建材综合商店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43625309号、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宁波旭东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恒大铝业有限公司、持票人沈阳市苏家屯区朱凤仪建材综合商店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朱凤仪建材综合商店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3625309号、票面金额为2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朱凤仪建材综合商店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19号
余姚市锦诚印刷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余姚市锦诚印刷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27613690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金涛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余姚市锦诚印刷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5月18日起2018年7月18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