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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783破9号之一

  2017年12月2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裁定宣告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股东葛世忠、陈萍萍对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918号

  应卫光:本院受理原告李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货款2873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8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695号

  孙加友、项玉钗:本院受理原告李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9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17年7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8月29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352号

  项胜光、刘晓慧:本院受理原告黄浩诉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0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432号

  吴高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0日9时1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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