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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702民初15971号

  陈立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岳平诉被告陈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5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5060号

  邵军:本院受理原告沈建辉与被告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5696373号

  马红星、蔺小江:本院受理原告金伦英与被告马红星、蔺小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租金10335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颜丹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催3号

  申请人绍兴山水回转窑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40200051/30305590、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出票人浙江万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巨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绍兴山水回转窑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760号

  王志波:本院受理原告王睿宸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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