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02民初3480号
沈亚荣:本院受理原告吴存勇与被告沈亚荣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破16号之一
2017年8月14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安吉县嘉德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裁定将本案交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查明:因嘉德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审计部门无法发表审计意见。而嘉德公司已被确认的债务共计19838964.53元,其实物资产被法院执行后仅余1090712.13元。本院认为,嘉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裁定宣告浙江安吉县嘉德家具有限公司破产。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30号
杨信江:本院对原告沈海发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给付原告沈海发打桩款3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本案诉讼费140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29号
林玉璋:本院对原告宋士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返还原告宋士楷借款本息494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本案诉讼费1686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819号
姜秋来:本院受理原告余金艳与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4776号
刘宇:本院受理原告杨剑奇与被告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