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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20510号

  范志勤、何雪莲、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廿三里祥光铜头厂诉被告范志勤、何雪莲、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15日09时00分在廿三里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1029号

  郭雪心:本院受理原告林建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4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508号

  卢美瑶: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嘉丰工贸有限公司诉你、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胡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3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于2018年8月22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第三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352号

  楼相其、吴春芳: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永东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与被告楼向其、吴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5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4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9月6日9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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