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2456号
祝贺、毛春花:本院受理原告郑国良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引调389号
张春生:本院受理原告吴云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631号
罗雨宝:本院受理原告蔡培岳与被告罗雨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8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罗雨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 浙1081民初10573号
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第三人李思斐与你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工作场所无人上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81民初1057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及判决书。裁定之一如下: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的起诉。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李思斐借款本金7800000元、借期内利息1744891.2元,并支付以78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第三人李思斐就拍卖、变卖被告的抵押机器欧瑞康纽马格纺丝机一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14.0元,由被告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之一,可以在裁定书之一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5月21日第2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8)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