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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135号

  王新峰:本院受理原告徐恭新与被告王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5月22日,原告徐恭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被告王新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王新峰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13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徐恭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原告徐恭新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7081号

  祝小丰:本院受理原告郑厚军与被告祝小丰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662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颜丹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7082号

  祝小丰: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宪如模具材料商行与被告祝小丰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颜丹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21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162号

  施春光:本院受理原告施杰君与被告施春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9时5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章璐、陈月园、应萌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5-28 2 2018年05月2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