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5月30日
(2018)浙01民终1410号
洪汉民:本院审理的你与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书,结果为: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二、洪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674200元,并支付利息2622560元(利息自2005年1月1日起暂算至2017年5月1日,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6742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另行计付)。如洪汉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877元,公告费650元,由洪汉民负担,洪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5877元,由洪汉民负担,洪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1882号
臣心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臣心控股有限公司、曹英姿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4日上午8时45分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5298号
夏全亮、王春燕、潘海峰、陆银花:本院受理原告单丽明与被告潘海峰、陆银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夏全亮、王春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刘韶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王玮琳、王发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2民初52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单丽明撤诉处理。预收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单丽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4731号
林振霖、翁丽金:本院受理原告陈觉数诉被告林振霖、翁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2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508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733元,由被告林振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4679号
陈海阳: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卫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2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5082号
丁亚玲: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巧慧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2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