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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108民初7310号

  傅杰、来春峰:本院对原告刘运其诉被告傅杰、来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08民初731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074号

  杭州兴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倪桂芳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倪桂芳与被告杭州兴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的《房屋委托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被告杭州兴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倪桂芳租金18000元、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杭州兴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828号

  陈水富、赵云峰:本院对赵武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496号

  徐晓兵、陆婕皓:本院对陈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916号

  祝永远:本院受理的原告过水云诉被告祝永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09月0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936号

  吴传灯:本院受理原告曹昌宝诉被告吴传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110民初5936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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