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31号
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的(2017)浙0304破申47号申请人周长克申请温州市瓯海娄桥轻化设备厂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7)浙0304破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市欧海娄桥轻化设备厂破产。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345号
扬业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杨育亮、潘秀萍、杨益坚、牛春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扬业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杨育亮、潘秀萍、杨益坚、牛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1678号
丁伟:本院受理原告朱炜诉被告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1767号
戴力: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东方丝绸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戴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戴力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131号
毛益峰:本院受理原告施春跃与被告毛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085号
钟华、佘建花: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中立达布行与被告钟华、佘建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