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2919号
张协禧、林成龙、黄海霞:本院受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02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徐平:本院受理原告方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赂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5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227号
伍广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2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268.17元及截至2017年8月18日的利息8383.60元、滞纳金23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共按月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7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447号
张小芳、阮荷玲:本院受理原告陈江焕与被告张小芳、阮荷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小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江焕借款1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阮荷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3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