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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446号

  张小芳:本院受理原告陈江焕与被告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江焕借款2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4年5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1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444号

  张小芳:本院受理原告陈江焕与被告你、茅玉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江焕借款1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茅玉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30元,由被告你、茅玉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630号

  金仁超、黄吉呈、黄菊春:本院受理原告赵宇豪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86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金仁超、黄呈程、黄菊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赵宇豪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前期利息24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31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05-31 2 2018年05月3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