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3026号
杭州双杰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新豪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双杰包装有限公司、邓启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杭州双杰包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加工价款163241.62元及其违约金;二、被告邓启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9月1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杨海达、范叶华、方敏,杨海达担任审判长。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2334号
张冬永、王芳: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光耀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冬永、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11010号
王建(330522198910144117):本院受理原告钱学明诉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110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285号
汪顺荣:本院受理原告慎一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502号
浙江湖州环诚物流有限公司、南浔兰亭砂石料经营部、崔学恩、徐桂英、费国方、韩计强:本院对原告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湖州环诚物流有限公司、南浔兰亭砂石料经营部、崔学恩、徐桂英、费国方、韩计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