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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26民初3533号

  陈立新:本院受理原告王鑫才诉被告陈立新之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346号

  周宝仙:本院受理原告石国英诉被告周宝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34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11日上午9时2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73号

  黄兴根:本院受理原告徐东明诉被告黄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黄兴根归还原告徐东明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黄兴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331号

  季武卫:本院受理原告赵宗铭诉被告季武卫、程根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季武卫归还原告赵宗铭借款本金29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88000元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7年1月27日止,此后以本金298000元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由被告程根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宗铭负担115元,由被告季武卫、程根地负担28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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