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78号
张惠珍、黄兴炎:本院受理原告洪敏与被告张惠珍、黄兴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洪敏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425元,由原告洪敏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740号
周家干、张玲燕:本院受理原告陈曙照诉被告周家干、张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74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11日上午9时4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引调2116号
朱卫良、韦花芬:本院受理原告周刘烨、刘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30000元整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802引调21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引调1098号
吕斌、陈政委:本院受理原告薛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吕斌偿还原告薛晖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4632元,(以月息1.8%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和违约金2000元(违约金按借款总额10%计算);二、判令被告陈政委对上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802引调109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