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1862号
严华:本院受理原告李闯诉被告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153号
潘明芳、沈林林:本院受理原告韦国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81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83号
徐国顺、洪渭泉:本院受理原告杨瑜冰与被告徐国顺、洪渭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埭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6506号
董七凤:原告夏金秀与被告董七凤、王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浙0523民初6506号民事判决后,被告王天华不服,提出上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75号
朱立斌:本院对原告冯利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冯利会借款本金26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1100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43号
朱冬荣、朱雯:本院对原告朱凯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921号
陈伟杰、沈斌:本院受理原告周海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10日9时00分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