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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503民初1547号

  宣卫国(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夏家桥社区浔东村77号):本院受理原告沈水法与被告宣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随状书证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9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1375号

  陈金余、陈汝宏:本院受理原告陈莉莉与被告陈金余、陈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 1、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文、人民陪审员汪佳琪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9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540号

  朱泳:本院受理黄洪海与朱泳、吴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朱泳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18万元、违约金48万元〔违约金按月息2%暂从2015年5月20曰计算至2017年5月19日,利息按月息2%从2017年5月20日计算至款清〕;2、被告朱泳承担实现债权费用5000元;3、吴平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文、人民陪审员沈渊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4389号

  鲍贤朋:本院受理原告项红星与被告鲍贤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9月2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徐香珍、吕远征。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6-08 2 2018年06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