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在杭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702号
张建贵:本院受理原告金黎明诉被告张建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70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717号
陈玉柱、傅振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柱、傅振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71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761号
陈荷宝:本院受理原告张若红诉被告陈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76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12日上午9时45分在杭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2040号
叶永龙:本院受理原告吴小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204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叶永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吴小陈借款本金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90号
商冬香、徐水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正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