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6月13日
(2018)浙0304破1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宏联皮革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8日指定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伊蕾愉函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股东黄忠清、王飞武、周定海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洁、侯建生,联系号码:15988700697、0577-56588575。地址:龙湾区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A幢501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7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7月20日上午8时5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16号
陈时杰、周慧聪:本院受理原告翁连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376号
秦祖秀:本院受理原告周海东与被告秦祖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506号
朱建鸣、叶选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及陈庆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835号
金建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2018)浙0382民初483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09月20日09:2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841号
叶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2018)浙0382民初484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09月20日09:2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848号
叶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2018)浙0382民初484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09月20日09:2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849号
陈晓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2018)浙0382民初484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09月20日09:2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851号
梅旭东: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2018)浙0382民初485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09月20日09:2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4404号
浙江聚望投资有限公司、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白荣业与被告夏远照、黄小微、肖灵、黄容贵、夏梓恒、夏翊翔、第三人浙江聚望投资有限公司、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参加诉公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09月28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17号之四
申请人:浙江诚一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4月18日,浙江诚一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诚一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故请求终结浙江诚一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诚一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依法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浙江诚一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诚一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4120号
王琦:本院受理吴樟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琦偿还原告所欠借款534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8日上午8:3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2444号
宋预良:本院受理原告范功涛诉被告宋预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6457号
奚时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通元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奚时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7)浙0424民初6457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奚时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通元饲料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159.5元(暂算至2017年11月24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4元,由被告奚时宜负担。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424民初6457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2094号
王凤珍:本院受理原告汤小敏诉被告王凤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382号
韩杰:本院受理原告陈正真与被告韩杰、严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8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269号
柏广华、孙小双:本院受理的原告谢连桥与被告柏广华、孙小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826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074号
顾金兵:本院受理原告程小华与被告顾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