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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处罚人:臧海霞,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72923198605204125。

  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10月7日,你未取得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辽河路584号旁的朱丹国际美颜会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人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情况下,对刘慧慧、郭艳丽、刘旭和刘彬进行打玻尿酸、打瘦脸针等医疗美容活动,未造成顾客健康伤害后果,共收取19860元人民币,另有3000元人民币无相关凭证,难以认定,我局经综合考虑,决定从有利于当事人角度出发,对该笔违法所得不予以认定。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玖仟捌佰陆拾元整(¥1986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六十日内到宁波市北仑区卫生监督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闽江路629号233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仑卫医罚﹝2017﹞0078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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