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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6月14日

  (2017)浙0213民初2338号

  王斌强:原告文艳诉被告王亚伟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浙0213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633号

  陈平国:原告傅益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6号之一

  申请人随州市鸿磊石业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671020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红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象山联社鹤浦信用社、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2月25日、最后持票人为随州市鸿磊石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浙0225民催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随州市鸿磊石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903民初208号

  李战峰:本院受理原告朱清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90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5日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登记股东胡国莲、齐传成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逸儒、宋彬彬,联系号码:18767702183、13868610099。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7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7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872号

  杨里呷: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里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290号

  乐清市虹桥正兴汽车用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嘉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虹桥正兴汽车用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295号

  苍南县雅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卢孔图: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嘉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雅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卢孔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440号

  温州亿辉鞋业有限公司、邱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盛瓯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亿辉鞋业有限公司、邱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846号

  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徐卫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桢祥鞋业有限公司与赵美玲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们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493号

  周丽人: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周建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及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495号

  周丽人: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周建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及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944号

  贾永建:本院受理原告金权富诉被告贾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5121号

  翁马燕:本院受理原告李代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002号

  朱红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诉被告朱红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18-06-14 2 2018年06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