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304民初762号
张哈吧:本院受理原告金献菲与被告张哈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哈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献菲13857.16元;二、驳回原告金献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66元,由原告金献菲负担受理费146元,被告张哈吧负担受理费70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原告已垫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808号
林建海、张小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仲雄企业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833号
陈忠义、胡晓聪: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德赛烟斗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482号
赵裕春:本院受理原告陈思与被告赵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483号
曾程隆:本院受理原告陈思与被告曾程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